男孩河边洗澡溺亡 同行人获刑11年,南阳:未成年人不应采纳法院驳回
法院认为,李某如的供述与李某牛的证言在重大事实上能够相互印证。 蓝天救援队成员的证言证实,从岸边到河边有一个向下的斜坡。 河底全是沙子,水也更深了。 沙子越深,就越空。 上述证据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如犯罪时未成年,应从轻处罚。
李儒儒到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他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李某如上诉认为李某牛的证言不客观、不予采信,法院经调查认定,李某牛为本案的目击证人。 公安机关讯问全程其家属均在场,且其陈述的事实符合其年龄层的认知水平,李某牛的证言应予采信,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裁决为最终裁决。
5月15日,记者联系上李某阳的父亲,他家中开了一家小超市。 他有两女一子,儿子就是已故的李某阳。
李某阳的父亲说,当时儿子上初二,李某如上三年级。 两人是初中同学,但他不知道他们是什么关系。
他与李某如没有任何互动,只看到他去商店买烟。
目前尚未收到李某如家人的解释和道歉。 直到二审时他才见到李某如的父母。 他的妻子冲动地打了对方,但他阻止了他。
记者从李某如父亲处获悉,二审后,他们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诉状,并于2023年12月收到驳回起诉通知书。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驳回申诉。
李某如目前在郑州少年管教所服刑。
四川易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晓明律师认为,本案证人均能提供与其年龄、智力相称的证据。 例如,李某牛的证人证言与李某如的供述在事实上可以相互印证。 有其他事实和证据支持,李某牛的证人证言不能归为孤立证据。
2021年7月11日,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尚庄乡4名儿童在河里洗澡玩耍时发生惨案。 李某阳(事发时14岁)溺水身亡,陈某胜(15岁)救他们无果,被水冲走淹死。
一个多月后,同行的李某如(15岁)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12月1日被依法逮捕。
2022年7月,一审认定李某如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李某如向李某阳要烟未果,心生怨恨。 主观上他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溺水,客观上他两次将李某阳推入深水中。 其行为对李某阳溺水事件采取了放任态度,导致其溺水身亡。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024年5月11日,李某如的父亲告诉记者,他们已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但遭到驳回。
李某如目前在郑州少年管教所服刑。
其上诉律师认为,本案缺乏可以证明被害人死亡原因的物证,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李某如的行为与李某阳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下一步,他们将按程序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双方同学
当他落水时,只有一名目击者。
事发四天后,李某阳的父亲怀疑儿子的死并非意外。
当他准备埋掉孩子的手机时,他发现手机不见了。
李某阳的父亲听目击者称手机在他的同事李某如那里,于2021年7月15日到他家索要。“李某如不肯承认。后来,警方找到了我儿子的手机。”到了李某如家,拿走了。” 当我拿到手机时,发现电话卡已损坏,所以我怀疑孩子的死亡并非意外。”
根据李某如父亲提供的手写自述材料,李某如称,李某阳的手机确实在他家中。 当时,由于他没有想到,感到愤怒,所以没有当场归还,而是于第二天交给了警方。 。
2021年7月11日15时左右,李某阳、陈某生、李某如、李某牛到上庄乡一条河里洗澡、玩耍。
当天,14岁的李某阳溺水身亡,15岁的陈某胜因救人失败被水冲走溺亡。
2022年1月11日,新野县人民检察院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院指控,李某如因在洗澡途中未向李某阳要香烟而心生怨恨。 尽管知道李某阳不会游泳,也知道该河段是深水区,但他还是推了李某阳。 结果,李某阳一度溺水窒息,后被站在一旁的陈某胜救起。
陈某生救出李某阳后,告诉李某如,那里水又深又急,不能开玩笑,会杀人。
约5分钟后,李某如再次推搡李某阳,导致其落入深水区再次溺水身亡。
陈某生第二次试图营救,但被水冲走溺亡。
一审判决显示,被告人李某如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指控有异议,认为李某阳并非是他推倒了他而溺水的。
当时,他推开李某阳后,李某阳还站着和他说话。 后来他才看到李某阳被水冲走了。
当天下午,李某如的父亲赶到现场,询问现场情况,并要求李某如乘坐救生艇,查明落水位置。
落地后,李某父亲带着李某如到派出所报案。
事发时,与他同行的12岁李某牛是唯一的目击者。
李某如的父亲称,李某如和李某阳在同一个村上小学,经常一起在学校玩耍。
与他同行的陈某生是李某如的初中同学,李某牛是李某阳的表弟。
有意还是无意?
律师称唯一目击证人的证词已被更改
据李某如父亲介绍,2021年8月18日,李某阳家人再次到他家追责,他则到派出所求助。
随后,民警要求其将李某如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于当日和次日进行笔录。
据一审判决,同年8月21日,李某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新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8月27日被刑事拘留。
据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2021年9月5日,新野县公安局向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对李某如审查逮捕的请求。 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案卷中只有李某如一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茹的供述和李某牛的证词“没有其他定罪的不变证据”。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在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中提出了23项补充侦查事项,包括案发现场水文特征、被害人死亡原因、监控录像等。
同年9月13日,李某如被取保候审。
上诉律师王仁飞表示,检察院补充上述部分证据后,立即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2021年12月1日,李某如被依法正式逮捕。
新野县人民法院2022年7月一审判决显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如主观上明知其行为可能导致溺水,客观上实施了将被害人李某阳推入深水区的企图。两次。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李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王仁飞律师认为,李某牛的证言是本案唯一证据,与李某如的供述不一致,且没有物证证明李某如的行为与被害人李某阳的死亡存在法律因果关系。 缺乏完整的证据。
他查阅档案,得知李某牛的证言已被篡改; 并在查阅了李某牛笔录的同步录音和录像后,发现李某牛的陈述前后矛盾,并受到其监护人的干扰。
王仁飞律师介绍,他代理案件后,曾于2023年前往案发现场,发现案发现场有一段焚烧秸秆的监控录像。 他去相关部门调取,但监控录像只能保存14至30天。 天哪,原来的监控录像都被覆盖了。
“推挤”是否造成故意伤害?
律师: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意愿
2022年11月,该案二审在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