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上市审核规则修订落地,“一查即撤”增设6个月申报间隔期
IPO市场迎来重大规则调整,修订后《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正式落地。
2024年4月30日,沪深交易所同步发布了《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9项配套业务规则。澎湃新闻注意到,《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进一步明确主板定位,对发行人的行业地位等提出细化要求。为进一步提升申报质量,防治“带病申报”,沪深交易所在原规定的1年内2次不予受理等情形基础上,增加“一查即撤”“一督即撤”情形,设置6个月的申报间隔期。
就《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相关制度规则的修订体现了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主线,及时回应了市场较为关注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市场预期;各项制度改进符合当前资本市场发展阶段、企业发展状况,有助于处理好投融资、一二级市场、入口与出口等均衡关系,有助于加快形成全方位、立体式的监管规则体系。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发行上市审核类规则修改完善主要目的是,强化严把市场入口关,提高发行上市财务指标,完善创业板定位把握标准,强化财务真实性审核,加大现场督导力度,规范上市前突击“清仓式”分红,压紧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等。
“一查即撤”增设6个月申报间隔期
根据起草说明,沪深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主要修改了六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板块定位把握要求。从行业地位、经营规模、核心技术工艺、行业趋势、经营稳定和转型升级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发行人、保荐人对主板定位进行评估、判断的具体要求。同时,上交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还进一步明确科创板的主要服务方向。
二是压实发行人及“关键少数”责任。明确发行人应保证相关信息披露准确真实反映企业经营能力;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应当增强诚信自律法治意识,协调完善公司治理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按规定接受内部控制审计。
三是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把防范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摆在发行审核更加突出的位置,明确保荐人应当从投资者利益出发,健全内部决策和责任机制,强化中介机构对资金流水、客户、供应商等方面的核查义务;明确审核重点关注中介机构对资金流水、客户供应商穿透等方面的核查依据是否充分、现场核验方式是否合理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