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法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发言人记者会回答记者提问
4月19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举行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言人杨和清介绍了立法工作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主席会议建议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继续审议学位法草案。
杨和清介绍,草案第二次审查稿在第一次审查稿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压实了相关主体的责任,并对保证博士学位质量做出了专门规定。 同时,二审稿还对学位授予做出了专门规定。
博士生导师应加强全过程指导
“确保博士、硕士学位质量,与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导师、学生等关键主体履行各自职责密切相关,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共同努力。” 杨鹤庆表示,草案二审稿明确,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选派品行良好、学术水平较高或者实践能力较强的教师、科研人员或专业人员担任研究生导师,并建立考核机制,建立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
要求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以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为重点,加强博士学位授予点建设,加大博士生培养、管理和支持力度,提高博士学位授予质量。
明确博士生导师要认真履行博士培养职责,严格把控培养关键环节,强化全过程指导,确保培养质量。
答辩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通过与否应当当场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