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在京购买已改造老旧小区可多贷款,年限最高可延长20年
@北京晚报 4月17日消息,今天上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老旧小区改造后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核定标准的通知》,明确市民购买改造后的老旧小区,房屋可贷年限将从“低于房屋剩余使用年限减3年”优化为“低于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减3年”。这也意味着,部分房屋的贷款年限最高可延长20年。
2004年,北京市出台政策明确,购买二手房,贷款人的借款期限须低于抵押房屋的剩余使用年限3年。其中,砖混结构房屋的剩余使用年限为50年,钢混结构房屋的使用年限为60年。换句话说,如果市民现在购买建成时间在上世纪60至70年代的住房,按剩余使用年限计算,基本无法申请贷款。而上世纪80至90年代的住房,如果现在购买的话,贷款期限也很短,许多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购房需求无法得到满足。
另一方面,北京市近年来积极推动老旧小区改造,许多老旧小区的面貌和性能已经焕然一新。
在此背景下,《通知》首先明确了政策支持的范围,市民购买老旧小区住房且该住房完成老旧小区综合整治中节能综合改造、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单项改造和环境整治、危旧楼改建改造项目的,可在申请贷款时予以政策支持。初步统计,截至目前,已有800余个完成改造的老旧小区可享受政策支持。
对于具体的支持举措,《通知》规定,贷款期限核定标准从贷款期限“低于房屋剩余使用年限减3年”优化为“低于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减3年”。简单来讲,房屋使用年限通常为50年或60年,而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这就意味着,已改造、符合条件的老旧小区,房屋贷款期限将延长10年或20年。
举例来看,假设市民王先生单身、个人月缴存额1250元、缴存比例12%,购买了一套完成老旧小区改造的1977年的砖混住房。按原政策,借款人无法办理公积金贷款。政策优化后,在符合其他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借款人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且贷款期限延长至20年,按首套住房计算,可贷款93万元。